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宣传教育,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相关活动,宣传展示健康生活,提升全民健康素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