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第七十二条有效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