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第七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监督议题相关报告或者议案作出决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