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下列机关和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六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一)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三)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