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成立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