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主任会议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