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六节 特定问题调查第六十条有效主任会议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