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五节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五十八条有效质询案未作答复前,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