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和收到的群众来信,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统一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