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