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执法检查报告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副组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