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结合所检查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和实地检查情况,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三)推进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建议;(四)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修改完善的建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