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结合所检查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和实地检查情况,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推进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建议;

(四)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修改完善的建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