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二节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九至十二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未整改问题的原因分析和下一步举措等内容,并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和本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