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九至十二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未整改问题的原因分析和下一步举措等内容,并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和本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