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二节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审计机关在研究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