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审计机关在研究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