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二节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及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政策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等方面审计基本情况,全面、客观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并提供审计问题清单作为附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