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自治区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金融业运行情况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情况;

(三)金融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情况;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情况。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