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二节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自治区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下列内容:(一)金融业运行情况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情况;(三)金融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情况;(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