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二节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自治区金融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