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自治区金融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