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开展全口径和全过程监督,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债务管理政策情况;

(二)法定债务管理情况;

(三)隐性债务化解情况;

(四)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监测及改革转型情况;

(五)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