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五月底前,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上一年度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政府隐性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