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二节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五月底前,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上一年度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政府隐性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