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二节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应当在当年九月底前提出;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在其实施的第四年六月底前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