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划纲要实施期内的第三年第四季度,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度与五年规划纲要进度符合情况;

(三)规划纲要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四)其他与规划纲要实施有关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