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和综合报告。专项报告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五年规划,分别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