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二节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和综合报告。专项报告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五年规划,分别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