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二节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和数额。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