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