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