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四十八条有效司法鉴定活动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