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件当事人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由办案机关依法决定是否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因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需要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费用。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委托事项无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承担等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