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复核;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专家进行复核。复核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