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原司法鉴定人被注销登记或者变更执业机构、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并另行指定符合条件的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