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文书格式制作和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实施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