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文书格式制作和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实施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