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用于证明人的身份或者身份关系的鉴定,从人体提取生物检材的工作应当由办案机关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并保证生物检材与被取样人的一致性。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