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司法鉴定各环节的经办人应当依法对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鉴定材料的提取、接收、保管、使用、销毁或者退回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保证可追溯性。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