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需要采用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的,实施鉴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相关原理、风险等情况,并征得其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同意的,应当终止鉴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