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需要采用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的,实施鉴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相关原理、风险等情况,并征得其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同意的,应当终止鉴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