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七)司法鉴定机构或者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所涉案件当事人;
(八)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与所涉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