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自收到委托和鉴定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出具书面鉴定风险告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人鉴定案件的委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