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委托人需要对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并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委托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照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