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依法撤销登记;

(三)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登记,或者未通过延续审核;

(四)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五)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

(七)因身体状况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八)被依法撤销登记;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