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二十六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二)自愿解散、停业;(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登记,或者未通过延续审核;(五)被依法撤销登记;(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