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二十四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妥善保管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