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情形外,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一)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二)一户多残家庭人员;(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四)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