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检查对象应当自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