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统计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对未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