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对未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