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者对事故车辆实施清障救援时,应当将车辆拖至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协商不成的,应当从最近的出口处将车辆拖离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收费应当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车辆的清障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