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超过二百米时,应当采取调整进出收费道口、启用便携式收费机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

因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和缓解收费道口拥堵,确需快速疏导、分流车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免费放行车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