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政府举债融资建设的高速公路收费票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管理。

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票据,由自治区税务机关统一印制,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管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