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政府举债融资建设的高速公路收费票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管理。

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票据,由自治区税务机关统一印制,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