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除政府财政拨款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

自治区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