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货物集散地等公共场所,应当与高速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高速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