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引绰济辽工程水源地、沿线区域、受水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