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引绰济辽工程水源地、沿线区域、受水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引绰济辽工程水源地、沿线区域、受水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