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引绰济辽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钻探、挖掘;(二)侵占、损毁引绰济辽工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